(2017)苏01民终5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邓正林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刘开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邓正林,刘开娟,王吉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53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08号万达广场C座16楼。主要负责人:朱国平,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敬成,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延战,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正林,男,1990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军,南京市合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开娟,女,1982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吉林,男,1974年3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邓正林、刘开娟、王吉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6民初56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建华审判员 钱发洪审判员 周家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查菲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