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民初2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武义兴亚日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江门市鸿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义兴亚日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门市鸿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2398号原告:武义兴亚日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州。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东山,广东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门市鸿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维权。原告武义兴亚日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市鸿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义兴亚日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以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义兴亚日用金属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义兴亚日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670.23元(已按减半计算)、财产保全费1866.82元,合计4537.05元,由原告武义兴亚日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柳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嘉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