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3执1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鸣鸿、方春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鸣鸿,方春梅,杨红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1708号申请执行人叶鸣鸿,男,1951年4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天台县。被执行人方春梅,女,1976年5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被执行人杨红希,男,1975年7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天台县。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浙江省天台县公证处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的(2015)浙天证执字第002号执行证书。本院受理立案后,查明被执行人方春梅、杨红希涉嫌经济犯罪,天台县公安局已立案侦查并已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方春梅、杨红希的全部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叶鸣鸿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卫审判员 王才荣审判员 丁 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书记员 徐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