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2民初1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孙明杰与冀禹光、董得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明杰,冀禹光,董得志,周晓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1205号原告孙明杰,男,汉族,1988年12月7日生,住长葛市。委托代理人曹坤明,男,汉族,住长葛市。被告冀禹光,男,汉族,1988年3月15日生,住禹州市。被告董得志,住禹州市。被告周晓东,男,汉族,1990年10月6日生,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明杰诉被告冀禹光、董得志、周晓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定于2017年6月1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孙明杰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明杰负担。审 判 长 申凤香审 判 员 李占奇人民陪审员 孟清坡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袁自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