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4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关义中与关亭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义中,关亭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4909号原告:关义中,男,193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中群,男,195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告:关亭义,男,现年65岁,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关义中与被告关亭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关义中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义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关义中负担。审判员 刘 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