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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9执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唐某与乔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某,乔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468号申请执行人:唐某,男,农民。被执行人:乔某,女,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某与被执行人乔某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民事调解书确定的20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民初6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亚萍代理审判员  田 飞代理审判员  吴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宇文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