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商初字第2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乔琪与洪岩、宋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琪,洪岩,宋淑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初字第287-3号原告:乔琪,女,汉族,住所地绥芬河市。被告:洪岩,女,汉族,住所地绥芬河市。被告:宋淑霞,女,汉族,住所地绥芬河市。原告乔琪与被告洪岩、宋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乔琪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下:本案按原告乔琪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栾宇辉审判员  徐红梅审判员  魏春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安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