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民申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杨某离婚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申14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某,男,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某,女,汉族。再审申请人杨某与被申请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7民终9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某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杨某为购置涉案房产共从亲戚和朋友处借款109800元,该部分借款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申请人李某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对杨某应给予一定的补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杨某称其为购置涉案房产共从亲戚和朋友处借款109800元,该部分借款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被申请人李珊珊对此不予认可,再审申请人杨某也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且债权人亦未到庭参与诉讼,无法核实,故原审对杨某主张的该部分共同债务不予认定并无不当。杨某称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但杨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存在家庭暴力,故杨某以此为由,要求李某给予其一定的补偿的主张不能成立。综上,杨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朱光民审判员 张 艳审判员 贾海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孟 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