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民终1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朱玉梅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朱玉梅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终19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浍水东路277号。负责人尹瑞雪。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玉梅,女,197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朱玉梅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在本院催交诉讼费后,其并未提交所交纳诉讼费凭据,且在本院合法送达开庭传票后,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新志审 判 员 赵宝良代理审判员 刘瑞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田英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