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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2执恢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赵龙军与张守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鲁1102执恢49号申请执行人:赵龙军。被执行人:张守果。申请执行人赵龙军与被执行人张守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东执字第1285号未履行,终结本次执行,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款为12000.00元。案件受理后,经本院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张守果将4280元执行款还给申请人,其余部分法院进行扣划,并在扣划款中支取执行费280元,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提交了结案申请书。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赵龙军与被执行人张守果(2013)东民一初字第123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