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民初2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姜建楠与被告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建楠,杨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2002号原告姜建楠,住承德市。委托代理人陈浩,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晟,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明,住承德市。原告姜建楠与被告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9月23日,被告杨明向原告姜建楠借款人民币60000.00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1.5%,借款期限自2015年9月23日至2016年3月22日,如被告未能按期支付利息及本金,则应按借款总额的1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出具借条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余额交付了60000.00元借款。现该借款已到期,但被告却拒绝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00元,违约金9000.00元,借款利息18000.00元(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实际按月息1.5%计算至被告给付之日止),总计金额87000.00元,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建楠与被告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在诉状中虽然写明了被告杨明的住址“承德市双桥区老居宅9组209号”,但本院依据该住址前去送达,未能找到被告杨明,故本院未能向被告杨明送达法律文书。原告未能提供被告杨明的现准确住所地址,属于原告所诉主体不明确。综上,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姜建楠的起诉。受理案件费1975.00元,退回原告姜建楠。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栾佳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