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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4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与向先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向先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463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三路45、47号,组织机构代码X3153397-7。主要负责人:张真理,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支恒,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慧,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先平,男,199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富顺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诉被告向先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以已与被告向先平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8132元,减半收取计4066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已预交4066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负担。审判员  区瑞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惠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