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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3民初第2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刘祥兵与梅先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祥兵,梅先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3民初第2340号原告:刘祥兵,男,汉族,1963年6月24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代理人:张宇,安徽公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梅先海,男,汉族,1982年3月6日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8430342843。负责人:徐斌,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刘祥兵诉被告梅先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祥兵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祥兵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瑞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姜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