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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执5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5341郭宗伟与邳州市陈楼镇省城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宗伟,邳州市陈楼镇省城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5341号申请执行人郭宗伟,男,1945年7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邳州市陈楼镇省城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陈楼镇省城村。申请执行人郭宗伟与被执行人邳州陈楼镇省城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6年6月4日作出(2015)邳官民初字第137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邳州市陈楼镇省城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郭宗伟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息2%自1998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邳州市陈楼镇省城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郭宗伟利息(利息以1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自1998年6月27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郭宗伟对被告郭宗轩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郭宗伟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材料,并于2016年10月19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信息,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车辆信息;并于2017年1月3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信息,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信息。除此之外,申请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的,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382执5341效。审 判 长  范昱晖审 判 员  张 鑫代理审判员  徐 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