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2执8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任风荣与刘珊珊、平顶山市长征旅游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风荣,刘珊珊,平顶山市长征旅游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2执8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任风荣,女,1974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被执行人刘珊珊,女,1984年8月22日生,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长征旅游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路口。法定代表人刘建平,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6)豫0402民初6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珊珊、平顶山市长征旅游运输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珊珊、平顶山市长征旅游运输有限公司的存款或收入138289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赵寰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