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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4民初2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文豪与孙福君、马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豪,孙福君,马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4民初2685号原告:文豪,男,满族,1978年3月16日出生,无业,住大连市普兰店区台山街700号712.被告:孙福君,男,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被告:马军,男,汉族,1968年2月24日出生,住大连市普兰店区。原告文豪与被告孙福君、马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文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豪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文豪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81元,由文豪负担。审判员  戴世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