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8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刘会德与巫溪县宏顺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会德,巫溪县宏顺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8执273号申请执行人:刘会德,男,1971年4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被执行人:巫溪县宏顺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巫溪县城厢镇革新村5组。法定代表人:王正喜。本院在执行刘会德与巫溪县宏顺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238执273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万卿审判员 李俊华审判员 李廷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