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1746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重庆市齐生设计职业培训学校与上海天琥教育培训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齐生设计职业培训学校,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天琥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广州市天琥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广州市天琥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天琥教育培训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上海天琥教育培训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上海天琥教育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7462号之二原告:重庆市齐生设计职业培训学校,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5号。法定代表人:鲜文,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亮,重庆睿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被告:广州市天琥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号18-8。负责人:谌鹏,校长。被告:广州市天琥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78号长江传媒大厦第17层8、9号。负责人:黄俊宏,校长。被告:广州市天琥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永泰村泰兴路4号恒企大厦4楼。法定代表人:李柏超,总经理。被告:上海天琥教育培训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号17-7。负责人:谌鹏,校长。被告:上海天琥教育培训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游子乡大厦A座(解放大道374号)20层1室。负责人:张振华,校长。被告:上海天琥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鞍山路5号25B-3室。法定代表人:李柏超,总经理。原告重庆市齐生设计职业培训学校与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天琥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被告广州市天琥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被告广州市天琥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天琥教育培训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被告上海天琥教育培训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被告上海天琥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移送于2016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重庆市齐生设计职业培训学校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齐生设计职业培训学校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市齐生设计职业培训学校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重庆市齐生设计职业培训学校负担。审 判 长 樊雯龑审 判 员 马 莎人民陪审员 周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