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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0民初5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奚淼晶与叶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奚淼晶,叶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5252号原告:奚淼晶,女,198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磊之,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菲,女,198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奚淼晶诉被告叶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刘月华人民陪审员  崔凤岭人民陪审员  王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佩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