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0民初5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奚淼晶与叶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奚淼晶,叶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5252号原告:奚淼晶,女,198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磊之,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菲,女,198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奚淼晶诉被告叶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刘月华人民陪审员 崔凤岭人民陪审员 王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佩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