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4执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王钢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钢,陈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475号申请执行人王钢。被执行人陈佳。申请执行人王钢与被执行陈佳其他合同纠纷一案,(2016)京0114民初字第4602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申请人王钢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1月5日该案执行立案,2017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报告令。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的措施。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执行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钢在具备执行条���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恩同审判员  郝丙坤审判员  刘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慕寿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