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7民初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武汉市硚口区中元建材经营部与武汉一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江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硚口区中元建材经营部,武汉一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江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文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裁定原书用纸院长 庭长 合议庭刘友芬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7民初722号原告:武汉市硚口区中元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汉西一路70号汉西货场3库14门1号。经营者:谢道键,男,198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涵宇,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哲鑫,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武汉一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36街坊1幢(中国一冶科技大楼)。法定代表人:张小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芬,女,1983年11月15日出生,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湖北江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昌县城区昌盛街158号。法定代表人:罗胜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玉华,湖北仁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张文华,男,195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武汉一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户籍地武汉市青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中元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武汉一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江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文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硚口区中元建材经营部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文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硚口区中元建材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硚口区中元建材经营部撤回对被告张文华的起诉。审判员刘友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汤西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