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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法执字第10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高玉平与王海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玉平,凌克志,王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1094号之一申请人高玉平,男,196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凌克志,男,1963年10月26日生,汉族,职员,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王海,男,1967年9月1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执行高玉平申请执行王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海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账号为xx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海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账号为xxxxx)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延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