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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5民初1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志明与李德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明,李德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1430号原告:王志明,男,197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李德辉,男,48岁,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明与被告李德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明撤回对被告李德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26.00元,减半收取46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德羽审 判 员  韩国柱人民陪审员  王晓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宏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