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11民初4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安徽山顺门窗有限公司与宋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山顺门窗有限公司,宋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4108号原告:安徽山顺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繁华大道18号中泰科技园2号厂房。法定代表人:周恒顺,公司总经理。被告:宋杰,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山顺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宋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山顺门窗有限公司于2017年0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山顺门窗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山顺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4元,减半收取182元,由原告安徽山顺门窗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天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 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