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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1民初2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瑞兴隆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王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1民初2223号原告鄂尔多斯市瑞兴隆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1552834556P,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文苑新村”社区综合办公楼。法定代表人马志杰,男,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军,鄂尔多斯市瑞兴隆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尚荣,鄂尔多斯市瑞兴隆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王瑞,公民身份号码152722198311282138,男,汉族,职业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美林家园3号楼2单元504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瑞兴隆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尔多斯市瑞兴隆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鄂尔多斯市瑞兴隆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瑞兴隆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瑞兴隆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史瑞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小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