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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3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杨道珍与季宏波、沈德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道珍,季宏波,沈德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四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3执144号申请执行人:杨道珍,女,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执行人:季宏波,男,196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和县。被执行人:沈德芝,女,196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道珍与被执行人季宏波、沈德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季宏波、沈德芝银行账户及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四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季宏波、沈德芝银行存款33万元,予以冻结、扣划。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张庆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