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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临执民字第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孙卫东、秦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卫东,秦正,邵鲁霞,杨建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台临执民字第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卫东,男,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执行人:秦正,男,198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执行人:邵鲁霞,女,198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执行人:杨建永,男,197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保证人:邵临,男,195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古城街道卖糖巷36号。本院在执行孙卫东与秦正、邵鲁霞、杨建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秦正、邵鲁霞、杨建永未履行(2013)台临商初字第188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案外人邵临于2016年2月4日自愿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担保,现被执行人秦正、邵鲁霞、杨建永未履行偿付义务,保证人邵临也未履行保证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保证人邵临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5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王志强审 判 员  朱宝富审 判 员  沈良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周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