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行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杨春祥与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祥,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191行初157号原告杨春祥,男,汉族,1982年3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告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锦城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周万生,局长。委托代理人吴雪培,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庞艳鹏,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春祥诉被告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春祥于2017年6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春祥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春祥撤回对被告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春祥承担。审 判 长 熊秋艳人民陪审员 刘翠才人民陪审员 李厚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