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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刑更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许鸿彬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鸿彬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46号罪犯许鸿彬,男,1991年8月20日出生,福建省莆田市人,汉族,初中文化,2009年12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二监区服刑。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5日作出(2011)仙刑初字第379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5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其刑期自2011年1月27日起至2024年5月8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许鸿彬于2011年12月6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莆刑执字第117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其刑期自2011年1月27日起至2023年1月8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5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2014年7月至2016年12月)累计获达标分26分。间隔期(2014年11月至2017年1月)累计获得积分3850分。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7月至2017年1月折算后总积分4300分,兑换表扬7次。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许鸿彬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原判犯罪情节,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鸿彬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其刑期自2011年1月27日起至2022年6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寒审判员 郑飞鹏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