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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02民初2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梁延明与石仁伦、山东泰山普惠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延明,石仁伦,山东泰山普惠建工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2086号原告:梁延明,男,1968年出生,汉族,泰安市岱岳区居民,住泰安市岱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朋,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仁伦,男,1970年出生,汉族,泰安市岱岳区居民,住泰安市岱岳区。被告:山东泰山普惠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法定代表人:张庆厚,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小颖,女,1977年出生,汉族,山东泰山普惠建工有限公司职工,住泰安市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延明与被告石仁伦、山东泰山普惠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石仁伦、山东泰山普惠建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延明撤回对被告石仁伦、山东泰山普惠建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文 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马甜甜书 记 员  孙 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