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民初2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梁延明与石仁伦、山东泰山普惠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延明,石仁伦,山东泰山普惠建工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2086号原告:梁延明,男,1968年出生,汉族,泰安市岱岳区居民,住泰安市岱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朋,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仁伦,男,1970年出生,汉族,泰安市岱岳区居民,住泰安市岱岳区。被告:山东泰山普惠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法定代表人:张庆厚,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小颖,女,1977年出生,汉族,山东泰山普惠建工有限公司职工,住泰安市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延明与被告石仁伦、山东泰山普惠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石仁伦、山东泰山普惠建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延明撤回对被告石仁伦、山东泰山普惠建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文 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马甜甜书 记 员 孙 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