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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民初8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与杨云东居间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杨云东,谭凯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5民初8085号原告: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耀智。委托代理人:符策程,男,,系原告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杨云东,男。第三人:谭凯,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杨云东、第三人谭凯居间合同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个人理由向法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云东、第三人谭凯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5元,由原告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徐 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丹芝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