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27执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田有本、任培花与被执行人田大财生命权、健康权、身份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有本,任培花,田大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27执393号申请执行人田有本,男,1949年09月07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永顺县人。���请执行人任培花,女,1954年11月19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永顺县人。被执行人田大财,男,1974年03月16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永顺县人。法定监护人田必胜,男,1937年01月17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永顺县人。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田有本、任培花与被执行人田大财生命权、健康权、身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9月13日作出的(2016)湘3127民初3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田大财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田有本、任培花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37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系精神病人,现在湘西州精神病院住院治疗,并对被执行人田大财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其银行无存款,无车辆,无股权。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田大财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田有本、任培花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立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田大财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任培花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3127民初33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宋明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