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宗贤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宗贤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2刑初380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宗贤,男,1967年12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2017年5月20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23日被取保候审。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龙检刑检刑诉[2017]3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宗贤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海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宗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15日19时55分许,被告人李宗贤饮酒后驾驶川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成都市龙泉驿区八一大路,由师大现代花园方向往大面方向行驶,行驶至龙泉驿区八一大路金地路交叉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对李宗贤血液乙醇浓度进行检验,当天李宗贤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54.8mg/100mL,系醉酒驾驶。被告人李宗贤对指控事实无异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事实基本一致。另查明,对李宗贤现场呼气检测,乙醇浓度为136.9mg/100mL。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李宗贤的人口信息,李宗贤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李宗贤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川X机动行驶证(复印件),被告人李宗贤的供述,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李宗贤),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川X),酒精现场测试报告,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李宗贤),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成)公(交)鉴(醇)字[2017]0105407号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对李宗贤尿液毒品检测报告书,对李宗贤从检查到抽血过程的录音录像(光盘一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宗贤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宗贤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宗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宗贤初次犯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为打击犯罪,根据被告人李宗贤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宗贤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金学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翰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