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4民特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王美红、贵州恒煜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美红,贵州恒煜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4民特95号申请人:王美红,男,1992年2月4日生,贵州省正安县人。申请人:贵州恒煜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军,男,系公司职工。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租赁合同发生纠纷,于2017年6月12日经正安县市坪苗族仡佬族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由贵州恒煜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王美红挖掘机租赁费用共计20,000元(限于2017年7月5日前付清)。上述协议,系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祝恒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贾家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