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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1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马德海组织非法聚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德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581刑初197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德海,男,1978年11月25日出生,满族,大专文化,金螳螂集团项目经理,住吉林省梅河口市;因涉嫌犯组织非法聚集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梅河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梅河口市看守所。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梅检刑检刑诉[2017]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德海犯组织非法聚集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维忠、徐铭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德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初“委培生”“维权”期间,被告人马德海以利用“微信群”沟通、传播信息及“带大家在一起商量怎么办,最后总结一下,以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等方式,聚集梅河口市部分“委培生”多次“非访”。2016年7月29日,马德海等十余人至北京天安门“找大领导反映问题”,被当地警方移送“久敬庄救济中心”,当晚,自行离开。2016年7月31日,马德海等十余人意图再次至北京天安门“找大领导反映问题”,途中被当地警方截获,8月3日,梅河口市政府工作人员劝返。2016年10月31日,马德海等数十人至梅河口市政府门前列队,呼喊“还我编制、拒绝考试”等口号,经公安机关责令解散。2017年2月20日,马德海等三十余人至北京中南海“请求中央领导接见”,被当地警方训诫并移送“久敬庄救济中心”,当晚,自行离开。2017年3月1日,马德海等三十余人议定于3月4日或5日“闯两会会场”,并由刘某统一购买了公交卡,3月2日,被梅河口市政府工作人员查获带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其指控的事实。并认为,被告人马德海多次组织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非法聚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马德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称自己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触犯了法律,险些造成严重后果,自己知错,希望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初“委培生”“维权”期间,被告人马德海以利用“微信群”沟通、传播信息及“带大家在一起商量怎么办,最后总结一下,以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等方式,聚集梅河口市部分“委培生”多次“非访”。2016年7月29日,马德海等十余人至北京天安门“找大领导反映问题”,被当地警方移送“久敬庄救济中心”,当晚,自行离开。2016年7月31日,马德海等十余人意图再次至北京天安门“找大领导反映问题”,途中被当地警方截获,8月3日,被梅河口市政府工作人员劝返。2016年10月31日,马德海、刘某等数十人至梅河口市政府门前列队,呼喊“还我编制、拒绝考试”等口号,经公安机关责令解散。2017年2月20日,马德海、刘某等三十余人至北京中南海“请求中央领导接见”,被当地警方训诫并移送“久敬庄救济中心”,当晚,自行离开。2017年3月1日,马德海、刘某等三十余人议定于3月4日或5日“闯两会会场”,并由刘某统一购买了公交卡,3月2日,被梅河口市政府工作人员查获带回。2017年3月3日,被告人马德海被梅河口市公安局传唤到案。以上事实,有法律手续、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吉林省公安厅驻京维稳工作队情况说明、梅河口市驻京信访工作联络办公室及梅河口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情况说明、梅河口市发展和改革局情况说明、梅河口市信访局情况说明、梅河口市政府警务室工作人员情况说明、梅河口市公安局许某情况说明、涉访人员何某等与马德海短信信息截图、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照片、涉访人员身份信息、涉访人员训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刘某等证人证言、被告人马德海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在卷证据予以证实,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被告人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德海多次组织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非法聚集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德海实施的组织非法聚集的部分行为属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马德海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明显,且其实施的组织非法聚集的行为尚未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部门评估,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对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综上,根据被告人马德海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四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德海犯组织非法聚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田 硕审判员 王光庆审判员 侯 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金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