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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21民初1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新疆天和律师事务所与伊宁县华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天和律师事务所,伊宁县华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1民初1581号原告新疆天和律师事务所,地址:伊宁市。法定代表人:张江,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陈小平,新疆天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伊宁县华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伊宁县。原告新疆天和律师事务所与被告伊宁县华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新疆天和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天和��师事务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天和律师事务所撤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新疆天和律师事务所负担。代理审判员  仲淑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梁娇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