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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1民初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2017)鲁1091民初535号原告周晓宁与被告张斌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晓宁,张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091民初535号原告:周晓宁,女,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张斌,男,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原告周晓宁与被告张斌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晓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斌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晓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产生争吵,被告对原告实行家庭暴力。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决。被告张斌未做答辩,亦未提交反驳的证据。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3年11月1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2017年3月9日,原告周晓宁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夫妻感情是维系夫妻关系的重要条件。原、被告经人介绍,结婚已经四年,并非没有感情基础,如果双方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相互关心和体谅,可以处理并维持好夫妻关系。另原、被告双方均系再婚,已经历过一段婚姻,理应倍加珍惜夫妻感情,保持夫妻和睦。原告虽主张双方感情破裂,但并未提交证据证实,故原告要求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周晓宁与被告张斌离婚。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晓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玉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姜爱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