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22民初2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安徽澎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安徽尚诚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澎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安徽尚诚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2民初2693号原告:安徽澎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岗集镇江淮配件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姚剑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孝海,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尚诚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人民路70号。法定代表人:陈建标,总经理。原告安徽澎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尚诚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安徽澎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澎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496元,减半收取计7248元,由原告安徽澎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蔡为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韦亚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