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9民初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鹤壁市硕丰农机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哈尔滨世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壁市硕丰农机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哈尔滨世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9民初744号原告:鹤壁市硕丰农机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淇滨区渤海路东段北侧门面房。法定代表人:李福庆,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东,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世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科技创新城中源大道15155号企业加速器5号楼3单元。法定代表人:魏世红,职务董事长。原告鹤壁市硕丰农机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世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鹤壁市硕丰农机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鹤壁市硕丰农机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壁市硕丰农机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7元,由原告鹤壁市硕丰农机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判员 王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朝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