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91执异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束传银与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束传银,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91执异12号异议人: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勇,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束传银,男,汉族。被执行人: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负责人:丁勇,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7)鲁0591执339号束传银申请执行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对本院(2017)鲁0591执33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划拨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号××××××的存款××元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称,法院裁定划拨其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号××××××内的存款,该账户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具有质押金性质,其用途是解决农民工的工资,具有担保质押金性质的质押权人应为该工程的农民工,法院对上述账户内存款采取划拨措施,侵犯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异议。为支持自己主张,异议人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提交了××市××区××镇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出具的关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情况说明两份、农民工工资发放核查情况说明两份,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告知书、存根、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2015年8月24日中国××银行开设业务账户客户回单、中国××银行非基本户信息登记业务客户回单等证据。本院查明,原告束传银与被告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束传银借款本金××××元,支付自2016年9月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一审判决生效后,因两被告未履行义务,束传银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做出(2017)鲁0591执33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号××××××××的存款908000元。异议人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承建××市××一期、二期工程,按照××市××区××镇国土城建和水务局的要求,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开立了账户××××××,该账户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市××一期、二期工程目前正在建设当中,工程尚未完工,其中一期工程尚欠农民工工资××万元未发放,二期工程尚欠农民工工资××万元未发放。以上事实,有本院(2016)鲁0591民初1481号民事判决书、(2017)鲁0591执33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及异议人提交的证据等在卷为证。本院认为,根据××市××区××镇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能够证明异议人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按照规定于2015年8月24日在中国××银行××支行开立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账号为××××××,该账户性质属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异议人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按照规定分别于2015年8月31日和2016年4月22日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各300万元,共计600万元。因涉案××市××一期、二期工程尚在建设中,工程尚未完工,且欠付农民工工资未发放,法院划拨该账户内的资金于法无据。综上,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撤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591执33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将法院划拨的××元退回至异议人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开立的账号××××××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刘金涛人民陪审员 杨 健人民陪审员 高兴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