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沈爱飞、张红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沈爱飞,张红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8执35号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银城中路200号14楼1409-1410室。法定代表人:许罗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倩倩,江苏东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张江,江苏东恒(苏州)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沈爱飞,男,1979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干县。被执行人:张红华,女,1978年1月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干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爱飞、张红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沈爱飞、张红华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沈爱飞、张红华在查询银行有一定的存款;俩被执行人在本市市区、工业园区、相城区、虎丘区、吴中区均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公积金缴存信息,无参保信息;被执行人张红华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沈爱飞有苏E×××××雪佛兰车一辆(抵押、违法未处理)、苏E×××××万通车一辆(2002年6月登记、未抵押),但该二辆本院均无实际扣押。2017年5月25日,本院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张红华的存款人民币5377.43元。本案执行到位5377.43元。现已将被执行人沈爱飞、张红华纳入失信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未实际扣押的车辆无法处置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福根审判员 徐苏平审判员 喻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 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