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3民初1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李金水与莆田市长城民泰建材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水,莆田市长城民泰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3民初1415号原告:李金水,男,195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贞,福建思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莆田市长城民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萩芦镇宴井村上莲池小组知青场对面。法定代表人:翁凤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水,男,该公司股东,任监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水与被告莆田市长城民泰建材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李金水于2017年6月16日以另行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李金水在本院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莆田市长城民泰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金水撤诉。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计410元,由李金水负担。审判员 王洪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慧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