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执2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安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安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2279号被执行人:周安虎,男,1988年1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被执行人周安虎罚金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8日作出的(2013)张刑二初字第003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周安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被执行人周安虎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周安虎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机动车辆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被执行人周安虎未自觉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尚未执行到位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财产查询反馈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应按照刑事判决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但是否履行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张刑二初字第0036号刑事判决关于周安虎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周安虎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李 元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志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