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9执恢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苗晓展与翟大报、河南华仕途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晓展,翟大报,河南华仕途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9执恢463号申请执行人:苗晓展,女,汉族,1978年9月25日生,住所地河南省伊川县城关镇。被执行人:翟大报,男,汉族,1970年6月19日生,住所地河南省伊川县平等乡。被执行人:河南华仕途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川县彭婆镇彭婆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春红,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苗晓展与被执行人翟大报、河南华仕途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苗晓展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伊川县人民法院(2015)伊五民初字第1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敬章审判员 李伟平审判员 马富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屈顺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