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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9执恢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苗晓展与翟大报、河南华仕途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晓展,翟大报,河南华仕途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9执恢463号申请执行人:苗晓展,女,汉族,1978年9月25日生,住所地河南省伊川县城关镇。被执行人:翟大报,男,汉族,1970年6月19日生,住所地河南省伊川县平等乡。被执行人:河南华仕途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川县彭婆镇彭婆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春红,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苗晓展与被执行人翟大报、河南华仕途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苗晓展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伊川县人民法院(2015)伊五民初字第1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敬章审判员  李伟平审判员  马富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屈顺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