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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执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国生、黄朋飞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生,黄朋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执保120号申请人:王国生,男,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岩,浙江和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黄朋飞,男,1987年8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兰考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国生诉被申请人黄朋飞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国生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黄朋飞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朋飞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鲁国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燕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