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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91第2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天福、左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杨天福,左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91第2136号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曹运文。被告:杨天福,男,汉族,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被告:左会,女,汉族,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天福、左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0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万 洪人民陪审员  陈世富人民陪审员  胡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蒋卫斌书 记 员  高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