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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3执9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翟兆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翟兆军,马贵英,翟兆红,马成波,马文奎,江兆忠,翟乃坤,高希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9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城鲁山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168613126Y。法定代表人:宋新伟,董事长。被执行人:翟兆军,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马贵英,女,197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翟兆红,男,196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马成波,男,197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马文奎,男,195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江兆忠,男,196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翟乃坤,男,195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高希友,男,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3民初259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及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翟兆军、马贵英、翟兆红、马成波、马文奎、江兆忠、翟乃坤、高希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家永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