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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辖终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河南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君,夏长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8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38号同乐花园小区14号楼东1单元10层西户。法定代表人丁显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朋,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树人,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君,男,1988年5月20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睢县。原审被告夏长伟,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上诉人河南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2民初19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河南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为劳务纠纷,双方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应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原告所在地,因此中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金水,故本案应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工程项目位于郑州市,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裁定驳回河南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丽审判员 邓湘宁审判员 李相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丽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