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02执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唐淑贤与尹建国、李贵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淑贤,尹建国,李贵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02执5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淑贤,女,汉族。被执行人:尹建国,男,汉族。被执行人:李贵彪,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唐淑贤与尹建国、李贵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唐淑贤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尹建国、李贵彪给付欠款100000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包文胜代理审判员 史彦彬代理审判员 吕 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苏 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