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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5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李鸽香与杨建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鸽香,杨建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5民初318号原告:李鸽香,女,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被告:杨建青,男,197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原告李鸽香与被告杨建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李鸽香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鸽香以找不到被告为由,自愿请求撤回对被告杨建青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鸽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鸽香负担。审 判 长  纪惠娜人民陪审员  杨光礼人民陪审员  李 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钟德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