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5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李鸽香与杨建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鸽香,杨建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5民初318号原告:李鸽香,女,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被告:杨建青,男,197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原告李鸽香与被告杨建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李鸽香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鸽香以找不到被告为由,自愿请求撤回对被告杨建青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鸽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鸽香负担。审 判 长 纪惠娜人民陪审员 杨光礼人民陪审员 李 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钟德武 微信公众号“”